【#男子持刀上屋顶捅伤2人后逃逸#】5月4日晚,K435列车上一名男子被持刀杀害。有舆论称“火车上男乘客为什么没参与制服凶手”引发热议。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,见义勇为行为是人性中光辉的、舍己为人的一面,也是法律所倡导和褒扬的。但见义勇为并不是法定义务,而是一种自愿、主动的选择。一般来说见义勇为是指:公民在法定职责、法定义务之外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,挺身而出、勇于救援,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抢救、救灾、救人等合法行为。《民法典》的“好人条款”表现出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倡导,许多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对见义勇为的评定和奖励,进一步表达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和赞扬。付建律师表示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因此,对于他人正在遭受的人身损害,也是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的,这也是对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。如果危险发生时,每个人都多一份勇气,就会在危难之中拯救更多的生命。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,就本案而言,同车厢的乘客见状没有阻止犯罪分子杀人行为,无人“拔刀相助”,也许会受到道德谴责,但不会受到法律制裁。因为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、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,为保护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,挺身而出,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、抢险、救灾的合法行为。赵良善介绍,我国对见义勇为持鼓励、保护态度,各省市也针对见义勇为出台了相关奖励政策。同时,《民法典》第183条规定:“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,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,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。没有侵权人、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,受害人请求补偿的,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。”及《民法典》第184条规定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#男子持刀上屋顶捅伤2人后逃逸# 知名大V质疑火车杀人案其他男性为何没出手制服歹徒 什么情况见义勇为来源:红星新闻